一、道路清扫的要求
1、道路清扫作业后路面、下水口、人行道等应整洁。
2、定期清洗、保养车辆,保持车辆外观清洁。
3、保洁垃圾必须随车运走,不得漏收,不得在路面中转,严禁焚烧垃圾,保洁车要整洁完好。
4、除每天完成普扫作业外,要全天巡回保洁,废弃物一出现在路面马上要清理干净。
5、果皮箱应及时清掏、不得外溢;箱周围及地面应无抛撒及存留垃圾;箱体整洁卫生无污迹。
6、严禁将垃圾扫入渠井、下水道。
7、路面无淤泥、沙石、灰。夜间车辆洒漏沙石、灰或车轮带泥上路或漏油污等造成的路面污染应在早上7:00前清理干净,白天洒漏沙石、灰、油污或有关工程建设等造成的污染要及时行动解决(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内需在30分钟清理干净,污染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酌情延长清理时间)。
8、无条件服从镇级组织的清洁活动及突击性的卫生清洁任务,按时、按标准、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。并在重要节假日做好应急预案,将工作落实到位。
9、垃圾手推车等无乱停乱放。
10、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。
11、路段、人行道无杂草。
12、专人负责清理“牛皮癣”。
13、做好下水道沉沙井、明渠和防蚊闸的清理及疏通工作(沉沙井、明渠每月要清理不少于一次,防蚊闸每天清理一次),要保证沙井、地漏不堵塞。遇有大雨应及时组织人员上街清理下水口杂物,保持下水口正常排水。
14、垃圾做到及时清运、日产日清、垃圾不得漏收、不得在路面中转,运输途中不准洒落污水、垃圾;严禁私自焚烧垃圾;
15、果皮箱的养护做到摆放到位,及时清掏(每天不少于一次),外壳每天擦洗一次,保持周边地面清洁、无异味。
16、司机必须有相应的驾驶证。
17、符合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建设部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》、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以及《城市容貌标准》,的要求,如上级部门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提高,本项目质量标准也随之提高。
道路清扫保洁标准:
(1)城区道路每天实行清扫保洁(一级道路实行保洁、二级道路实行18小时保洁、道路实行12小时保洁)。保持路面、行道及道路附属设施干净,道路(含绿化带)及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散落垃圾(含树叶)和成堆垃圾,无泥碴、积水。
(2)城区禁止焚烧垃圾。
(3)道路清洗后路面干净,无尘土,无污物。施工地段污染严重的应及时清洗干净。
(4)果皮筒(废物箱)应美观、整洁、无倾斜、歪倒现象,完好率不低于95%,并及时清掏垃圾,无积存,保持外观干净整洁,果皮筒内垃圾清掏时间与所在路段清扫、垃圾收集时间保持一致,Ⅰ、Ⅱ级道路的果皮筒外表每天洗刷一次,Ⅲ、Ⅳ级道路的果皮筒外表每两天洗刷一次。
(5)临街门店,房屋檐下无蛛网,当街燃放或沿途抛撒冥纸,要及时清扫。